8.4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的控制
8.4.1總則
組織應確保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符臺要求。
在下列情況下,組織應確定對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實施的控制:
a)外部供方的產品和服務將構成組織自身的產品和服務的—部分:
b)外部供方代表組織直接將產品和服務提供給顧客;
c)組織決定由外部供方提供過程或部分過程。
組織應基于外部供方按照要求提供過程、產品和服務的能力,確定并實施外部供方的評價、選擇、績效、監視以及再評價的準則。對于這些活動和由評價引發的任何必要的措施,組織應保留成文信息。
8.4.1.1總則——補充
組織應將影響顧客要求的所有產品和服務,例如子總成、排序、挑選、返工和校準服務,納入其對外部提供的產品、過程和服務的定義范圍。
8.4.1.2供應商選擇過程
組織應有—個形成文件的供應商選擇過程,選擇過程應包括:
a)對所選供應商產品符合性以及組織向其顧客不間斷產品供應的風險評估;
b)相關質量和交付績效;
c)對供應商質量管理體系的評價;
d)多方論證決策;以及
e)對軟件開發能力的評估,如適用。
應當考慮的其它供應商選擇準則包括:
——汽車業務量(絕對值,以及占總業務量的百分比);
——財務穩定性;
——采購的產品、材料或服務的復雜性;
——所需技術(產品或過程);
——可用資源(如:人員、基礎設施)的充分性;
——設計和開發能力(包括項目管理):
——制造能力;
——更改管理過程;
——業務連續性規劃(如:防災準備、應急計劃);
——物流過程;
——顧客服務。
8.4.1.3顧客指定的貨源(亦稱“指向性購買”)
當顧客指定時,組織應從顧客指定的貨源處采購產品、材料或服務。
第8.4條的所有要求(除了IATF 16949第8.4.1.2條中的要求)適用于組織對顧客指定貨源的控制,除非組織與顧客之間的合同另有特殊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