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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KEA驗廠咨詢---IKEA宜家供應商守則

          IKEA宜家供應商守則

              宜家家居用品采購方式(IWAY)是由宜家董事會(INGKA控股公司)批準的有關宜家與供應商關系的行為準則。這套準則是依據19986月國際勞工組織關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的八項核心公約,以及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制訂而成。IWAY執行標準涵蓋了宜家在外部環境、社會與工作條件(包括童工)以及木材采購三方面的基本要求。這些基本要求適用于宜家的供應商及宜家的貿易部門。宜家供應商應該始終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及IWAY規定,并以最嚴格的為準。
              宜家奉行聯合國于1948年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中所定義的基本人權準則。
          我們相信宜家的商業活動會影響到人權問題,尤其在員工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方面。良好的工作條件與井然有序的廠房是品質與環保的先決條件。
              宜家堅決遵守聯合國有關貿易制裁及禁運的決議。
              保密承諾:
              IWAY及其相關活動均建立在供應商與宜家之間的合作、互信與尊重的基礎之上。宜家、其員工以及任何由宜家所指派的第三方機構對任何從供應商處獲取的資料報告、研討內容與書面信息均應視為機密性資料。
              IWAY認可程序
              1. 啟動要求
              宜家的潛在供應商在與宜家正式建立商業關系前,必須符合啟動要求:無強迫性或束縛性用工,無童工,不使用來自國家原始森林或具高保護價值森林的木材。向宜家提供實木、單板、膠合板、單板層積材、竹子和藤條的供應商,必須確保完成這些原材料的來源追蹤。
              2. IWAY審核
              宜家將在供應商第一次出貨前對其進行IWAY審核。第一次的IWAY審核將由宜家貿易代表處的IWAY審核員進行。為保證不同的貿易代表處有同樣的判斷水準,以后的審核也會由宜家執行與監控小組(IKEA-CMG)及宜家指定的第三方審核機構進行。供應商必須對由任何上述機構進行的現場審核予以支持,如允許宜家和員工做單獨的訪談,保存并允許查閱所有要求的文件與記錄。
              IWAY審核包括下列程序:
              (1). 審核前的準備
              在正式審核前,供應商需做事先準備,如:保證提供相關文件,在審核中可能涉及到的相關人員(根據宜家的要求)在廠并可以隨時接受訪談等。
              (2). 初始會議
              IWAY審核開始前須召開由IWAY審核員和供應商管理層或代表共同參加的初始會議。
              (3). 現場審核
              審核員將在供應商代表陪同下走訪現場。審核員有權決定走訪范圍,這部分用時主要取決于工廠的規模。審核員將在生產現場做簡單的員工訪談,問題涉及IWAY執行情況。此外,審核員還會檢驗消防器材或疏散警鈴,檢測污染物排放或噪聲,及檢查維護記錄等。
               (4). 文件審核
               為驗證IWAY/法律符合性,審核員將審閱相關文件,如政府部門許可證、培訓記錄、化學品清單等。審核員還會審閱有關員工工資工時的記錄。
              (5). 員工訪談
              員工訪談是IWAY審核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審核中的發現與觀察結果可通過訪談進行核實。訪談可在生產現場也可在單獨的房間進行,工廠管理人員和代表應回避。通常,審核員會在走訪工廠時確定訪談對象。有時也可能根據文件審核的結果另外確定受訪人員。宜家決不允許對受訪者有侵擾、虐待或開除的行為。宜家會對此進行跟蹤調查。
              (6). 結束會議
              審核結束前召開由廠方管理層參加的會議,總結審核結果。
              (7). 審核報告
              IWAY審核中發現的需要改進的部分均會以書面報告形式體現。
              3. 整改措施
              針對不符合項,宜家將會要求供應商提供書面整改計劃,具體說明如何改進。整改計劃必須在審核后兩周內送交宜家,整改計劃必須包括對每一項不符點整改措施的描述、相應負責人和預計完成時間。整改計劃必須經由宜家公司審閱并批準。
              4. IWAY的認可
              宜家將跟進并確認供應商是否按照經確認的整改計劃和時間表來完成必要的整改行動。當所有的不符合項都被矯正并通過了宜家(或指定的第三方)的審核,此供應商被視為達到了IWAY標準。
              5. 保持和復審
              宜家保留為核實IWAY標準執行情況而進行不做事先通知的審核和檢查的權利。為保證供應商持續符合IWAY,宜家將至少每兩年對供應商進行復審。
              1. 通用條件與法律要求
              1.1 遵守IWAY的承諾(啟動要求)
              宜家供應商應了解、接受IWAY的要求,并簽署遵守IWAY的承諾書,以了解并接受IWAY的要求。
              1.2 向下級供應商傳達IWAY
              宜家的供應商必須向所有與宜家產品有關的下級供應商(1)傳達IWAY要求。
              宜家的供應商必須確保所有與宜家產品有關的下級供應商已簽署了解并接受IWAY要求的文件。
              1:這里所指的下級供應商僅限于第一級下級供應商,包括:a)承接加工工序的供應商,例如紡織、染色、縫紉、切割、拋光、表面處理等等(可以稱為轉包商)b)提供配件或原材料的下級供應商,例如鋼管、線、布料、紗、木材、化學品、金屬線。同時請注意16.2中提及的對木材、竹子和藤條的下級供應商的特別要求。
              IWAY要求不必傳達給下列下級供應商,如提供電力、燃料、辦公用品;提供與生產無關的服務;提供生產設備例如機器或工具的供應商。
              1.3 向員工傳達IWAY
              宜家的供應商應向所有員工傳達IWAY的要求。宜家的要求必須以員工可理解的語言張貼于所有員工均可閱讀的地點,如公告欄。
               1.4 IWAY工作小組
               宜家的供應商應指定一位或多位負責人員,并確定其職責和權限,以保證本文件中要求的有關環境、社會與工作條件以及木材采購要求的執行。
          負責人應具備足夠的與其工作內容相關的能力和知識。
               1.5 IWAY內部審核
               宜家的供應商應至少每12個月進行一次IWAY內部審核。審核結果應以書面形式記錄,并在宜家要求時提供。如果在內部審核中發現有不符合項,供應商應保證整改。
          宜家會在IWAY審核中或拜訪供應商時評估工廠內部審核的結果。
               1.6 工廠營業執照
               宜家的供應商應依據法律規定,具備營運所需的工廠營業登記/執照,并遵守相關條款。
              1.7 分類等級
              如果法律要求,宜家供應商要有環境、健康和安全以及消防的有效的等級分類證明。
              宜家的供應商要遵守所屬等級的相關規定。
              1.8 向主管部門報告
              如果法律要求,宜家的供應商應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健康調查及生產場所危險分
              如果法律要求,宜家的供應商要依法在更改生產工藝、工序和建筑物之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并且取得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準。
              1.9 法律要求
              宜家的供應商要遵守所有相關適用的涉及環境、社會與工作條件、消防、健康與安全以及勞動用工問題的法律法規。
              宜家的供應商應建立與其運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清單和定期對其進行更新的程序。
              宜家的供應商應一直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IWAY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
              2. 環境大氣、噪音和水污染
              2.1 環保部門的檢查
              宜家的供應商要確保服從環保部門檢查的結果。檢查中提出的整改建議應有書面記錄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整改完畢。
              如果按當地法規要求工廠需接受檢查但沒有得到執行,供應商必須至少向相關部門遞交申請。
              2.2 大氣污染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遵守關于廢氣排放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果法律要求,應獲取必要的排污許可證并證明符合。
              2.3 噪音污染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遵守關于噪音污染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果法律要求,應獲取必要的排污許可證并證明符合。
              2.4 水污染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遵守關于污水排放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法律要求,應獲取必要的排污許可證并證明符合。
              應保證污水處理設施(ETPs)的正常運作及維護。操作人員應具備適當的能力。
              3. 土壤污染
              3.1 土壤污染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遵守有關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規。供應商要根據過去和現在的生產活動可能造成的土壤污染風險進行調查和評估。
              如果發現土壤被污染,應采取下列措施:
              1)      如果污染仍在排放,應立即切斷污染源。
              2)      供應商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清理土壤,確保根據法律要求以環保的方式來處理廢棄物(通常是作為有害廢物來處理)
              3)      如果地面清理的方案不可行(例如涉及到巨額投資的問題),必須向主管部門和宜家報告并商討解決。
             4. 化學品
             4.1 化學品清單及有效的MSDS
             4.14.6中的要求適用于工廠在生產與維護中用到的所有化學品(2)
             宜家的供應商應建立并維持在生產與維護保養過程中用到的所有化學品的清單并及時更新。這個清單至少要包括:化學品名稱、用途、使用場所和MSDS索引號。
               宜家的供應商應收集在生產與維護保養過程中用到的所有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物料安全數據表MSDS)
               2:這里所指的化學品是指化學物質和化學產品,如潤滑油、柴油、膠水、漆、溶劑、涂料、染料、固化劑、著色劑、蠟、酸、鹽、添加劑、氣體等。
               4.2 化學品管理程序
               宜家的供應商應建立有關化學品購買、儲存、管理和使用的書面程序。這個程序要包括安全管理和使用化學品的指導,特別針對有害危險化學品。
               程序應明確負責人。
               4.3 能力與培訓
               供應商要確保購買、儲存、管理和使用化學品的員工得到足夠的培訓并具備相應的能力。供應商應保留培訓記錄。
               4.4 化學品的儲存與管理
               宜家的供應商應防止化學品泄漏到空氣、土壤和水中。化學品儲存設施要存放于易于清理的硬化地面上(如混凝土,瀝青等)。液態化學品的存儲應遠離下水道口并筑有防泄漏檻(圍堤)。圍檻容積應至少能夠容納所儲存的筑有防泄漏檻(圍堤)。防泄范圍至少能容納最大的儲存桶/罐的容量。儲存易燃液體/氣體的設施應有足夠的通風,以防止爆炸或其它意外。
              此類儲存設施的電氣設備(例如開關和燈具)必須適用于特定環境,以防止引爆/引燃。
              生產現場的化學品在儲存及搬運時應考慮不易濺出或導致事故。存放量不得超過正常一個工作日內的用量。
              存放于戶外的化學品,防泄漏設施的要求同上。同時應設有防雨設施。但是:對儲存在室外的未開封容器中的化學品,只要不會導致容器腐蝕就不需要雨棚和圍檻。但是仍然要求必須存放于硬化的地面上。
               為防止泄漏,對于容量大于1.5立方米的地上儲存罐及所有地下儲存罐,應根據下列情況,檢查腐蝕及其它破損情況。
              由被認可的機構進行的法定程序檢驗;
              至少每5年進行一次內部及外部檢測;地下儲存罐還需做壓力測試。
              在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區域應張貼有關該化學品的危險及安全信息。該信息可以是該化學品相應的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或者是安全使用指導說明(摘錄于MSDS)。 所有相關信息必須以員工能夠理解的語言書寫。
              4.5 化學品標識
              宜家的供應商應確保所有的化學品容器(包括臨時容器)都有適當的警告標識和正確的化學品名稱標識(3)。以保證容器內的盛裝物被知曉并把潛在的危險降至最低。
              3:用在化學品容器上的危險標識例如:易燃品、易爆品、氧化劑、刺激性物質、腐蝕品、有害品、有毒品和對環境危害物等。
              4.6 法律要求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遵守化學品的采購、儲存、管理和使用的相關法律法規。
              對法規規定限制使用的化學品,供應商應持有效的許可證并保證遵守許可證的要求。
             5. 有害與無害廢棄物
             5.1 廢棄物清單
             供應商應建立和維護一個有害和無害廢棄物清單,以便于監控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的種類和數量。清單應清楚地標明有害廢棄物和無害廢棄物,并且至少要每12個月更新一次。
              在對有害廢棄物進行分類時,應參照當地法律法規和《宜家有害廢棄物處理指南》。在當地法律和宜家要求中,供應商要始終遵守最嚴格的要求。
              5.2 廢棄物管理程序
          供應商應建立一個安全操作、儲存、運輸和最終處置廢棄物的程序。這個程序要確保符合法律和宜家的要求(參見5.4)。
              5.3 能力和培訓
          供應商必須確保有害廢棄物操作人員有適當的能力并接受足夠的培訓。培訓包括:
              在處理有害廢棄物中可能涉及的危險。
              有害廢棄物處理指南,包括意外發生時的應急預案。
              供應商應保存培訓記錄。
              5.4 廢棄物的儲存和管理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所有有關有害與無害廢棄物管理、儲存、利用、運輸與處置的相關法律法規,并在要求時取得必要的許可證以證明其行為符合要求。
          不同種類的有害廢棄物不得混放,有害和無害廢棄物必須分開放置,儲存區域和容器均應有正確的標識。
              有害廢棄物的儲存設施應處于有明確標識的指定的安全區域;儲存設施應避免可能出現的滲漏,以將對人員和環境造成的風險降至最低(章節4.4中關于化學品儲存的要求同樣適用于此)
              現場應給予參觀者良好的印象。原材料、化學品與廢棄物等不應到處雜亂堆放。
              5.5 有資質的承包方
              宜家的供貨商應保證負責運輸、儲存及最終處置有害廢棄物的承包方具備法律要求的資質。宜家的供應商應保存其資質證明。如果當地無有資質的承包方、運輸公司或最終處置公司,供貨商應妥善儲存有害廢棄物,直至有適當的處置方法為止(4
              4:如果宜家關于有害廢棄物的儲存要求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違背,應已現行法律為準。在此情形下,供應商應立即通知宜家。
              5.6 現場焚燒與填埋
              有害廢棄物不得在現場焚燒和填埋。
              如在現場焚燒或填埋無害廢棄物,應遵守所有相關的法律要求。
              6. 消防
              6.1 政府部門消防檢查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消防安全的所有法律法規,包括服從政府部門的消防檢查。檢查中提出的整改措施應有書面記錄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6.2 火災
              供應商應記錄所有發生過的火災或嚴重的可能引起火災的意外,并包括整改和預防措施。如有法律要求,火災記錄應呈報相關政府部門。
              6.3 能力和培訓
          供應商要確保每個車間每個班次有足夠數量接受過消防器材培訓的員工。培養所有員工基本的安全意識,:不能堵塞消防設施及緊急出口。
          培訓記錄應予保存。
              6.4 滅火器材
              宜家的供貨商應配備適當的滅火器材。設置點及最大間距應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或政府消防部門的特批。在無法律法規或特批的情況下,滅火器材的最大間距不得大于25米。
              滅火器材應明顯標識,從遠處即能辨認。滅火器材必須易于被員工取用,并適當維護以保持性能良好。消防栓(水帶)不得上鎖。
              所有的滅火器材必須進行適當地養護。供應商應建立內部定期檢查程序,至少每12個月檢查一次滅火器材的功能,并保存記錄,/或在滅火器材上張貼吊牌。
              6.5 疏散路徑和緊急出口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每個工作區域至少有兩個獨立的緊急出口 (5) 。所有緊急出口均須配置有燈箱的或自發光的出口標志。緊急出口的設置應保證所有員工能夠快速撤離。供應商必須確保所有的緊急出口、逃生路徑、消防門以及滅火器材均無阻礙。
              5:緊急出口門必須朝外開啟。若以移門/卷簾門作為緊急出口時,必須在工作時間內保持開啟,否則在移門/卷簾門上必須加裝一個可以外推的逃生門。
               對于較小的車間(小于100平方米和工作人數通常少于6)可以只設一個出口,該出口必須設在從車間任何一處都易于到達的位置。
              6.6 疏散警鈴
              宜家的供應商應配備獨立的、功能良好的、可持續報警的警鈴,向所有員工發出煙霧或火災警告,以保證員工安全撤離(6)
              警報可以通過手動或自動啟動,但啟動后必須可自行發出持續的信號。警鈴在斷電情況下必須仍能正常工作。
              6:判斷警鈴是否合理配置依據以下幾點:供應商的行業性質、工作場所面積、疏散計劃程度以及工作場所的疏散難易程度。在嘈雜的環境下,警報信號可用光信號補充。在工作期間,報警信號必須在所有的生產區域均能被聽到或看到。
              6.7 緊急疏散計劃
          宜家的供應商應制訂緊急疏散計劃 (7) ,包括一份能清楚辯識所處位置及逃生路徑的疏散圖。疏散計劃應顯示緊急出口、適當的集合地、警鈴按鈕的位置及火警電話等。
          疏散計劃應放置在指定的適當位置。至少張貼于生產單位的主要出口處,如果為多層建筑,應保證每層都有。
              7:對那些廠房面積,危險可能性和疏散的難易度對員工不會造成隱患的工作區域不需要制定疏散計劃。
              6.8 疏散演習
          供應商應至少每12個月進行一次疏散演習。所有班次和部門均須參加。在演習中,供應商應指定清點人數的負責人以確認所有員工均已從現場撤離到達集合地點。
              演習的記錄應予保存。記錄內容至少應包括:
              1)疏散所用時間;
              2)演習的日期及參加人員;
              3)演習的結果及需要的整改措施。
              7. 員工健康與安全
              7.1 政府部門的檢查
              宜家的供應商應服從有關勞動及健康安全等政府部門的檢查。要求的整改措施應有書面記錄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7.2 工傷事故和意外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存有關工傷事故和意外及其整改措施的記錄(8)。如果法律要求,供應商必須將其向主管部門報告。
              8:意外指在發生在工作場所的可能導致工傷事故的事件,例如:重物從高處墜落但無人員傷亡。
              7.3 健康與安全培訓
              宜家的供應商應確保所有員工意識到其所處工作場所的安全隱患。
              在員工上崗操作機器和設備之前,供應商應給予必要的足夠的安全培訓(例如作為入職培訓的一部分)
              供應商應保留培訓記錄。
              7.4 機器安全防護
              為預防工傷事故發生,宜家的供應商應確保用于生產的所有機器與設備均安裝必要的及要求的(9)安全防護裝置。
              安全防護裝置指例如用以避免因碾壓、擠壓或切割等造成人員傷害的急停按鈕、安全門或安全護欄等。
              9:未經改裝的貼有CE標志(或其他類似標志)的機器或設備,視為符合健康與安全規范的要求。
              7.5 安全操作規程
              如果存在對安全和健康的危險,宜家的供應商應在相應指定的工作區域內、機器設備旁和使用這些機器設備的工作場所的入口處,張貼明顯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或警告標識(10)
              供應商應確保所有的員工都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和警示標識進行操作。
              10:危險和危害的警示信息既可以圖形說明,也可以文字性安全操作說明或規程的方式傳達。警示標識還應顯示何處使用何種個人防護用品。
              7.6 安全隱患
              宜家的供應商要確保在工廠內杜絕以下安全隱患:
              嚴重損壞的樓梯;
              在員工附近有危險的電線;
              地面上的坑洞;
              未經安全儲存的液化氣和其它類似的易燃 物;
              未加固定的或閥門沒有安全帽的氣瓶;
              容易飛濺到工作環境中的有害化學品池;
              等等。
              7.7 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
              宜家的供應商要向所有在有害的或存在潛在危險的工作場所內工作的員工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品(PPE(11)。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個人防護用品的供應和維護。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員工在有害的或有潛在危害的場所工作或接近這些場所時,均配戴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品。
              供應商必須支付個人防護用品及任何在工作時要求穿著的工作服的費用。
              供應商必須向來訪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
              11:個人防護用品指用來保護頭、眼、手、足、聽力、身體和呼吸的用品。
              7.8      個人防護用品的標識
              宜家的供應商必須在需要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區域張貼明顯的標識(例如頭盔、耳塞、手套、面具/口罩、護目鏡、靴子等標識)。
              7.9 急救設施
          急救設施應配備充足并便于員工取用。急救設施應根據工廠規模、作業內容及潛在危害的程度配置。至少應在每層樓面和每棟建筑的指定位置設置一個急救藥箱。
          在每個生產班次都要有可用的急救箱。
              7.10 受過急救培訓的人員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在每一班次的工作時間內都至少有一名受過急救培訓的員工在場。培訓師必須是有資格證書的培訓員、醫生或護士。
              7.11 工作場所空氣質量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所有與工作場所空氣質量(煙霧、粉塵和適當的通風)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7.12 溫度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所有與工作場所溫度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12:在熱帶和亞熱帶地區,戶外溫度作為工作場所的溫度是可以接受的。工作場所應有屋頂遮蓋以遮陽。同時提供電風扇或其它促進空氣流動的設備,以降低溫度。
              7.13 工作場所噪音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所有與工作場所噪音水平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7.14 工作場所照明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所有與工作場所照明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7.15 飲用水
              宜家的供應商應免費提供其員工潔凈的飲用水,并應設在距離工作區域合理的范圍內。
              7.16 盥洗設施與廁所
              宜家的供應商應確保配備足夠數量的男女盥洗設施與廁所,并保持清潔。
              8. 宿舍
              8.1 宿舍要求
              如果所在地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在提供員工宿舍時,還應確保適當的整潔度、私密性、安靜、個人衛生和方便的飲用水。不應限制員工在休息時間離開他/她的宿舍。
              在宿舍居住的員工要有獨立的床位和臥具。
              人均居住面積必須符合當地法律法規的要求。如果所在地無相關規定時,則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小于2平方米。
              必須提供男女分開的宿舍、廁所和沐浴室。
              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六部分關于消防的要求同樣適用于宿舍。
              9. 薪資、福利與工作時間
              9.1 勞動合同
              宜家的供應商應合法雇用員工,并簽訂勞動合同。供應商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支付工資(包括加班費)給所有的員工(包括臨時工、培訓期員工和試用期員工),同時工作時間應符合法律要求。
              勞動合同必須包括當地法律要求的所有內容,至少應包括:雇主名稱、員工姓名、員工出生日期、職位、工資、工作時間、加班費、福利和勞動合同終止提前通知時間(13)
              13:如果員工手冊或其它類似文件中已有說明,工作時間、加班工資、福利和勞動合同終止提前通知時間在勞動合同中可省略。
              9.2 工資及工作時間記錄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留所有員工,包括計件制員工和臨時工的工資和工作時間的記錄。
          在進行IWAY審核時,宜家的供應商應按要求提供上述記錄(14)
              宜家的供應商在雇用員工之前,應給員工(包括臨時工)提供有關工資與雇用規定的書面資料。除了工資須定期發放外,還應提供員工工資清單,包括加班時間和其他法定或雙方約定的扣款明細等。
              14:工資記錄將被視作機密性文件,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9.3 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
              供應商不得要求其員工經常性地一周工作超過60個小時,其中包括加班時間。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法律規定。
              在特殊生產情況下,宜家允許供應商在得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許可后,暫時超過法律規定的最多加班時間的限制。該許可必須是書面的并在被要求時提供給宜家。
              加班必須是自愿的。在特定情形下,根據當地法律明確規定和/或與當地工會達成的協議,宜家可以接受強制加班及由工廠管理層決定的加班。
              9.4 最低工資
              宜家的供應商向員工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法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應根據當地法律要求支付(基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9.5 加班費
              宜家的供應商應按照法律要求支付所有加班時間的加班費。
              供應商應提供給員工詳細的工資清單,包括加班時間及所有的扣款。
              9.6 定期支付工資
              工資應依據當地法律要求定期按時支付,并與工作績效相聯系。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供應商不得拖欠員工工資。
              9.7 七天之內休息一天 
              員工七天之內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
              9.8 休假
              員工應享受法律規定的以及當地傳統的假期(例如:病假、年假、產假和公共假日等)。
              9.9 休息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其員工有適當的用餐和休息時間。每天每班次至少有一次不少于30分鐘的休息,否則,供應商和員工應達成書面協議(例如通過當地的工會或員工代表達成協議)
              9.10 福利
              宜家供應商應提供其員工所有的法律賦予的福利,包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和養老保險等。
              10. 童工
              10.1 禁止使用童工(啟動要求)
              童工的定義是指雇用兒童工作,而影響其健康成長與發展,剝奪其接受教育的權利。宜家的供應商不得雇用童工(15)。所有為避免雇用童工所采取的措施均應考慮帶給兒童最大的利益。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并符合其所在地相關國家或國際性法律法規。
              宜家的供應商應采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其自身及其下級供應商沒有雇用童工(16)
          供應商應建立記錄其所有員工出生日期的花名冊并保持更新。
              15:依據國際勞工組織 ILO 1973年第138 號《童工最低工作年齡公約》,兒童是指任何年齡低于十五歲的人,如果當地法律法規規定較高的最低就業或完成義務教育的法定年齡,則以該較高法定年齡為準。
              如果當地法律法規規定最低就業年齡是十四歲,依據對發展中國家的例外,則以較低的法定就業年齡為準。
          在工作條件符合以下規定時,有些國家法律法規允許雇用十三至十五歲或十二至十四歲的員工:
              a)       不會危害其健康或成長的工作,以及
              b)       不會妨礙其就學及影響其參與由授權機構批準的有益的職業指導與訓練課程。
              16:如果在任何生產場所發現童工,宜家將要求該供應商提供整改方案;該方案必須照顧兒童的最大利益,如考慮家庭和社會條件以及教育程度等因素;應提供該兒童可行的及可持續的選擇,而不是單純地把童工從一個工廠轉到另一工廠。
              10.2 未成年工
              宜家的供應商應當避免讓工作年齡合法的未成年工從事工作性質或工作環境會影響其身心健康或安全的工作,直至未成年工年滿十八周歲為止。
              11. 強迫性與束縛性用工
              11.1 強迫性與束縛性用工(啟動要求)
              宜家的供應商不得雇用強制性勞工(17)、犯人(18)、束縛性勞工(19)、契約勞工和非自愿性勞工(20)
              宜家的供應商應允許其員工在工作結束時,自由地離開工廠。宜家的供應商不得扣留員工的身份證、護照或收取押金(例如:工作服或制服押金)。
          如果員工依據規定的提前通知時間申請終止勞動合同,在其離開時供應商不得扣減其工資。
              17:強制性勞工是指:在被懲罰或沒收個人物品,如身份證、護照等的情況下,被迫而非自愿提供勞動或服務的員工。
              18:供應商或下級供應商不得雇用國家或軍方的犯人。
              19:束縛性勞工不僅指員工受到身體上的束縛,還包括經濟上的限制,例如債務、貸款或押金等。
              20: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外來工或臨時工在合同期滿后,不得被強迫繼續留任。如涉及勞務中介,供應商必須支付勞務中介的所有傭金和其他費用。
              12. 歧視
              12.1 歧視
              作為一個基本原則,宜家的供應商應以員工的個人技能和能力來決定員工的雇用、薪資、福利、晉升、解雇或退休。
              宜家的供應商不得因種族、信仰、性別、婚姻或生育狀況、年齡、政治背景、國籍、性取向或其它任何法律禁止的理由歧視員工。
              13. 結社自由
              13.1 工會
              宜家的供應商不應阻止員工自由結社。
              13.2 勞資談判
              宜家的供應商不應阻止員工進行勞資談判。
              21:勞資談判是指雇主與雇員代表(雇員代表為雇員自行獨立選派)之間的談判。
              14. 騷擾、虐待與懲戒
              14.1 懲罰與申訴
              宜家的供應商不得參與或支持體罰、暴力恐嚇或其它形式的精神和身體壓迫、懲罰行為以及性騷擾。
              宜家的供應商不得使用公開的警告和懲罰。對員工失職瀆職的處理,供應商應與員工或其代表私下解決。對于申斥、懲罰或解雇,員工應有申訴的權力。所有的申訴必須記錄。
              15. 持續改善
              15.1 健康與安全改善
              宜家的供應商應組建健康安全委員會保證并證明在健康與安全方面的多方位的持續改進。健康安全委員會旨在:
              減少工傷事故
              提高員工改善工作環境的參與度
              健康安全委員會要追蹤工傷意外事故,并確保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樣事故再次發生。該委員會應確認對員工培訓的需求,對工作場所定期檢查(至少每季度檢查一次),并確保對不足進行改善。委員會還應確保向員工傳達宜家的要求(例如IWAY執行標準)
              健康安全委員會需由廠內員工和管理人員共同組成,其成員至少有50%為員工代表。委員會需定期召開會議(至少每季度一次)。會議結果應有書面記錄并向所有員工傳達。
              宜家在拜訪供應商和進行IWAY審核時會查閱健康安全委員會檢查和會議的結果。
              15.2 環境改善
              宜家的供應商要確保和證明在生產規模擴大的同時,在多方面持續進行環境改善。例如:減少單位產出對應的
              ·   廢氣排放
              ·  對土壤和水體的污染排放
              ·  噪音
              ·  有害與無害廢棄物
              ·  天然資源的利用,如能源、原料、化學品等,以及減少或替代礦物燃料(如:石油、煤和天然氣等)的使用和消耗。
              供應商應持續努力,以較無害或無害的物料替代有害的物料(例如應用替代原則)。
              16. 木材、竹子和藤條的采購程序
              16.1 負責人
              宜家的供應商應有負責人和采購程序來保證所有用于宜家產品的木材、竹子、藤條均符合IWAY的要求。
              16.2 傳達給下級供應商
              所有木材、竹子和藤條的下級供應商都要了解宜家有關木材采購的要求。宜家的供應商要與其所有木材、竹子和藤條的下級供應商簽署涵蓋IWAY要求的書面承諾書。在木材、竹子和藤條供應鏈中每一個環節都要負責確保下一個環節符合IWAY要求。
              宜家的供應商應配合由宜家審核組、經宜家認可的獨立審核員或審核組織所進行的現場審核。宜家保留為驗證IWAY要求是否被履行而對供應鏈上各個環節進行事先不通知的審核的權力。宜家的供應商應允許與員工進行單獨的訪談,并保存和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和記錄。
              16.3 確知來源和相關記錄(啟動要求)
          宜家的供應商應建立和保存說明所有木材、竹子和藤條的原產地的記錄。原產地必須詳細到來源國家明確產區的名稱。
              宜家的供應商應建立和保存過去24個月內使用的木材、竹子和藤條的記錄。
          在宜家或宜家指定的第三方要求時,供應商必須在48小時內向其提供木材原產地的信息。
              16.4 森林資源追蹤系統(啟動要求)
          根據宜家的要求每年都要完成森林資源追蹤。新供應商在第一次出貨之前必須完成森林資源追蹤調查。
              16.5 將用于宜家產品的木材、竹子和藤條與不符合宜家要求的原料分開
          如果宜家的供應商混合或使用不符合宜家要求的木材、竹子和藤條,該供應商必須建立足夠的倉儲設施并制訂實施相應的操作規程,以保證將不符合宜家要求的原料同用于宜家產品的原料在儲存及所有生產環節中分隔開來。
               17. 宜家及相關法律對于采伐森林資源的要求
               17.1 遵守林業法規及其它適用法律 
              宜家的供應商在為宜家生產產品時只允許使用符合原產地國家法律法規和開采慣例的木材、竹子和藤條。
              17.2 來自于原始森林或具高保護價值的木材(啟動要求)
              宜家的供應商不得使用取自原始森林(22)、國家/地方指定的或在地理上被定義為高保護價值森林(23)的木材,除非此林區被宜家所認可的標準核準證明可以進行開采。
              當宜家為供應商提供了原始森林的分布地圖時,供應商要使用這些地圖以確保沒有任何木材產自于原始森林。
              22:原始森林是指未被開發的,例如未經砍伐的至少有五千公頃以上面積的完整原始林地。該區內從未經過任何系統的森林管理并且禁止入內,如沒有任何道路、礦井和管道等。
              23:高保護價值森林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森林:
              a)    森林內有全球性、地域性或國家級生物多樣性保護價值(例如瀕臨滅絕的物種)的物種;和/或有單位管理的大片風景林區,其中大部分的林類皆以其自然形態繁茂地生長著。
              b)    林區內有稀有的、受威脅的或瀕臨滅絕的生態系統。
              c)     在危急情況下有自然保護作用的林區(如:流域保護、水土流失控制等)。
              d)    滿足當地社會基本需求的林區(例如,生存和健康)以及/或對當地社會傳統文化特征(當地社會的文化、生態、經濟或宗教)有重要意義的林區。
             17.3 來自于保護區的木材、竹子和藤條
             宜家的供應商不得使用產自保護區(例如國家公園或自然保護區)的木材、竹子和藤條。除非經證明是依據該保護區管理規定而砍伐的,和/或經宜家所認可的標準核準的木材、竹子和藤條。
             17.4 熱帶和亞熱帶人造林
          宜家的供應商不得使用1994年后為取代原始森林而種植的熱帶與亞熱帶人造林的木材。
             17.5 高價值的熱帶樹種
             宜家的供應商只能使用經森林管理協會(FSC)或其它宜家所認可的第四級標準所核準的可開采的高價值的熱帶樹種(24)
              24:值的熱帶樹種是指柚木、柳桉、紅木、桃花心木。
              17.6 竹子與藤條的來源
              供應商要確保不使用來自緬甸的竹子和藤條。
              來自印尼的大直徑(直徑大于18毫米)的藤條必須產于蘇拉威西島。來自于印尼任何其它地區和種類的大直徑藤條在用于生產之前都必須獲得宜家的書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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