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理解組織及其所處環境組織應確定外部和內部那些與組織的宗旨有關,影響EMS實現預期結果的能力的因素。這些因素應包括受組織影響或有能力影響組織的環境條件。
4.2 理解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組織應確定:
a.與EMS有關的相關方;
b.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即要求);
c.這些成為組織合規性義務的需求與期望
4.3 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
組織應確定EMS的邊界及適用性,以確定其范圍。
在確定EMS范圍時,應考慮:
a.4.1中提到的內部和外部因素;
b.4.2中提到的合規性義務;
c.組織的單元、功能和物理邊界;
d.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
e.組織權限和行使控制及施加影響的能力。
一旦范圍被界定,組織范圍內的所有的活動、產品和服務應包含在EMS范圍內。
范圍應保留文件化信息,并可為相關方所獲取。
4.4 環境管理體系
組織應按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包括所需要的過程及其相互作用,以達到包括增強其環境績效在內的預期結果。
組織建立和保持其EMS時應考慮到4.1和4.2的背景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