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資源為建立、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EMS,組織應確定并提供所需的資源。
7.2 能力
組織應:
---確定在組織控制下從事影響組織環境績效的人員必要的能力,以及履行其合規性義務的能力;
---基于適當的教育、培訓和經驗,確保其勝任;
---確定和組織的環境因素和EMS有關的培訓需求;
適當時,采取措施以獲取必要的能力,并評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組織應保留人員能力證據的適當的文件化信息。
注:適當的措施可包括:提供培訓、輔導、重新分配任務、招聘或雇傭有能力的人員等。
7.3 意識
組織應確保在組織控制下工作的人員意識到:
---環境方針 ;
---與他們工作有關的重要環境因素及其實際或潛在的環境影響;
---他們對EMS有效性的貢獻,包括增強環境績效的益處 ;
---不符合EMS要求的影響,包括不履行合規性義務。
7.4 交流
7.4.1 總則組織應策劃和實施用于EMS相關的內部和外部交流的所需過程,包括:
a) 交流的內容; b) 交流的時機;
c) 交流的對象; d) 交流的方法。
在建立溝通交流過程時,組織應:
— 考慮其合規性義務;
— 確保傳達的信息與EMS內部所生成的信息相一致,并且是可靠的。
組織應對其EMS相關的溝通交流信息作出回復。
適當時,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溝通交流的證據。
7.4.2 內部溝通
組織應:
---在組織的不同層次和職能上,就與環境管理體系相關的內部溝通信息進行溝通交流,適用時包括環境管理體系的變更;
---確保其交流過程能使在組織控制下工作的人員都有助于持續改進。
7.4.3 外部交流
組織應按其建立的交流過程規定以及合規性義務要求,就其環境管理體系的相關信息與外部進行溝通交流。
7.5 文件化信息
7.5.1 總則
組織的EMS應包括:
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化信息組織確定的,為確保EMS有效運行所需的文件化信息
7.5.2 創建和更新在創建和更新文件化信息時,組織應確保適當的:
---標識和說明(例如:標題、日期、作者、索引編號等)
---格式(例如:語言、軟件版本、圖示)和媒介(例如:紙質、電子媒介)
---評審和批準,以確保適宜性和充分性
7.5.3 文件化信息的控制
由EMS和本標準要求的形成文件的信息應得到控制,以確保:
a) 需要的場所及時間能獲得適用的文件
b) 得到充分保護,如防止泄密、誤用、缺失。
適用時,針對文件化信息的控制,組織應處理如下活動:
— 發放、訪問、檢索、使用;
— 存放、保管,包括保持清晰;
— 更改控制(如:版本控制);
— 保留和處置。
組織策劃和運行QMS所需的外來文件,應確保得到適當的識別和控制。
注:“訪問”可指僅得到文件化信息的查閱許可,或查閱并修改文件化信息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