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要求
5 銷售
5.1 組織應確保以FSC聲明銷售的產品的銷售文件(實體或電子的),包括下列信息:
a) 組織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b) 識別客戶的信息,例如客戶的名稱和地址(銷售給終端消費者除外);
c) 發行文件的日期;
d) 產品名稱或說明;
e) 產品銷售數量;
f) 組織的與FSC認證產品對應FSC證書編碼和/或與FSC受控木材產品對應的FSC受控木材號碼;
g) 按照表C中的說明,明確標示每個產品項目或者所有產品的FSC聲明
5.2 位于供應鏈終端的,銷售FSC成品和貼標產品的組織(例如,零售商,出版商)可在銷售文件中省略百分比或信用信息(例如,使用“FSC混合”聲明來代替“FSC混合70%”或“FSC混合信用”)。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這些信息就已經丟失,不允許供應鏈后續的組織再使用或者恢復這些產品的百分比或者信用信息。
5.3 如果產品運輸時銷售文件沒有隨行,相關的交付文件中應包含條款5.1中要求的信息,客戶可以根據此信息辨認產品是FSC認證的,并與銷售文件相互關聯。
5.4 組織應確保銷售文件中帶有FSC100%, FSC混合或FSC回收聲明銷售的產品,不帶有其他森林認證體系的標簽。
說明:如果產品上貼有FSC標簽,銷售文件和交付文件中FSC認證的產品可同時帶有FSC聲明和其他森林認證體系的聲明。
5.5 組織銷售完全從小規模或者社區生產者獲得投入材料的產品時,可在銷售文件中添加以下聲明“來自小規模或者社區林業生產者”。此聲明能被證書持有者在供應鏈上傳遞。
5.6 如果產品是原材料或者是半成品,并且客戶是通過FSC認證的企業,組織可只銷售那些銷售文件和交付文件中帶有“FSC受控木材”聲明的產品。
5.7 如果FSC聲明和/或證書號碼不能在銷售文件或交付文件中體現,組織應通過補充文件(例如,補充信件)將要求的信息提供給客戶,這種情況下,組織應得到認證機構的許可,并按照下列要求執行:
a) 應存在可以將補充文件和銷售或交付文件連接的清楚的信息;
b) 不能夠有使客戶誤解補充文件中哪些產品是FSC認證的,哪些不是FSC認證產品的風險;
c) 如果銷售文件中包含帶有不同FSC聲明的多種產品,在補充文件中應為每個產品交互引用其FSC聲明。
5.8 銷售定制產品的組織(例如,木工,建筑承包商,建筑公司),不需要在補充文件中按照條款5.1對發票的要求那樣列出FSC認證的產品,組織可為建筑發票或者其他相關服務發票提供補充文件。補充文件應包含下列信息:
a) 能夠充分將服務發票與補充文件連接的參考信息;
b) 用于相關數量和FSC聲明的FSC認證組成清單;
c) 組織的證書號碼。
5.9 組織可選擇如圖A中所示的降低產出的FSC聲明等級,FSC標簽與銷售文件上的FSC聲明相符,除非是零售商將最終產品和貼標產品銷售給終端客戶。
說明:由100%回收材料制成的產品只能降級為FSC回收。
6 遵守木材合法性法規
6.1 組織應確保其FSC認證的產品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組織應至少:
a) 有適當的程序確保其進口和/或出口的FSC認證產品遵守所有適用的貿易和海關法律1;
b) 如有要求,及時收集和提供樹種(常用名和科學名)和采伐國家(或法規要求的更加詳細的位置)信息并提供給直接客戶和/或供應鏈下游的,需要此信息來遵守法律法規的組織。組織和其客戶可以就提供信息的形式和頻率達成協議。
說明:如果組織沒有樹種和原產地的信息,相關要求應傳遞到上游供應商直至獲得相關信息。
c) 確保含有消費前回收木材(回收紙張除外)的FSC認證產品出售給位于實行木材合法性法規國家的公司時,采用下列任意一種方式:
i) 消費前回收的木材符合依據FSC-STD-40-005 FSC受控木材的要求;或
ii) 通知其客戶產品含有消費前回收木材,并支持適用木材合法性法規要求的客戶的盡職調查體系。
說明:FSC證書持有者應用選項c(i)時,可應用FSC-STD-40-005 V3-0列出的對共產物的要求。
1貿易和海關法律包括但不限于:
? 林產品出口的禁令,配額和其他限制(例如,出口未經加工原木或者粗鋸材的禁令)
? 木材或林產品的出口許可證要求
? 官方授權木材和林產品可要求適用于林產品出口的出口稅和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