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總則組織應確定改進的機會(見9.1; 9.2和 9.3),實施必要的措施以實現其EMS的預期結果。
10.2 不符合與糾正措施發生不符合時,組織應:
---對不符合作出反應,且適用時應:
a.采取措施控制并糾正
b.處理造成的后果,包括減輕不良的環境影響;
---評價消除不符合的原因所需的措施,以使其不再發生或不在其他地方發生,通過:
a.評審不符合
b.確定產生不符合的原因
c.確定是否有類似不符合存在,或可能潛在發生
---實施任何所需的措施;
---評審所采取的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必要時,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更改。
措施應與不符合影響程度(包括環境影響)相適應。
應保留下列文件化信息作為證據:
— 不符合項的性質及隨后采取的措施;
— 任何糾正措施的結果。
10.3 持續改進組織應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以提高環境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