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 OCS 認證原則
OCS 支持第三方以核實產品中有機原料的含量,并提供相應的面對消費者的聲明選項。
OCS 致力于產品在公司之間的流通、原料的核實、采后加工、生產、包裝、標簽、存儲、處理和在商業交易間的運輸過程。
A2.1 監管鏈
期望效果:有機原料的完整性能一直被維護,直到最終的 OCS 產品。
A2.1a OCS 要求符合CCS 標準的要求。應用于 OCS 標準中,含量聲明標準中的“CCS” 應被理解為“OCS”——某些標簽的特殊要求除外。
A2.1b OCS 要求,在采后加工單位之后的所有機構,直到最后的商業對商業交易環節的買家都經過認證。
A2.2 標準適用性
期望效果:確保有機原料投入物被確認及被核實。
A2.2a OCS 中的聲明原料(CCS 中定義的)所指的“有機原料”,被定義為:
有機原料:通過可信任的認證公司認證過的有機農場說產出的產品,且符合USDA 國家有機項目(NOP)、規章(CE)834/2007 或其他被 IFOAM 組織認可的有機標準。
A2.2b 在獲得相應的農業標準認證許可的情況下,OCS 允許將“轉換”的有機原料作為投入物。更多關于“轉換”聲明的信息見“OCS 標簽使用和聲明指南”。
A2.2c 所有進入供應鏈的有機原料必須獲得認證機構頒發的交易證書。
A2.2d OCS 標準適用于所有不含可食用有機原料的產品。
A2.2e OCS 適用于含 5% - 100% 有機原料的產品。
A2.2f OCS 產品的采購方有責任對相應的有機標準設置一定的準則,以保證投入原料是被認證過的。